姓名: | 夏春青 | ||
标题: | 舒斯贝尔前员工贷款案说明 | ||
内容: |
关于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济南路支行串通
非法融资的说明
我们是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舒斯贝尔)的前员工,现就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济南路支行串通违法融资的事项向贵法院说明,希望能引起贵法院对于该案件的重视。
一、借贷的过程(事实陈述):2008年,我们被舒斯贝尔强制要求配合公司融资,舒斯贝尔声称与银行已经沟通好,我们只管按要求提供资料,并签字,当时欺骗我们说还款等一切责任都与我们无关,并且到银行后也不允许多说多问。合同的内容都没让我们看,在指定的文本上签完字就走人。后来据说银行就放贷了,直到舒斯贝尔彻底违约不还款之前,没有任何人就该借贷事项跟我们联系了。
二、关于首付款的问题(事实依据):不包括中国银行的部分,仅在涉案的建行十五个人借贷,首付款达到6177062元,银行单凭舒斯贝尔一张收据即予认定首付款已交,每个人首付数十万,既没表明是现金付款,也没有任何的银行转帐等凭证,这种认定是不符合常规的,或者说不可能的。银行作为专业的信贷机构,对此审核没有基本的常识吗?应该是故意为之。
三、关于涉案房产的抵押问题(事实依据):从长达六年多时间,涉案银行没有履行其合同约定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要求舒斯贝尔办理预抵押和抵押,主观和客观上放弃了作为借贷担保的房产抵押权。这在专业的信贷机构,正常的信贷业务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以下是对抵押问题的陈述。
建行所提供的借贷合同有以下约定:
1、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 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四)贷款人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
2、担保条款第十一条 本合同采用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担保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壹和贰种:
壹:保证
贰:抵押
结论:从上述约定,发放该笔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担保条件保证和抵押生效且持续有效。其中担保中的抵押可以根据房产开发进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预售阶段为预抵押;第二阶段产权证办出时为抵押。
也就是说,原告建行在2008年签订本合同后,在被告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办理房产预售备案和办理预抵押的情况下,即发放涉案贷款,并转帐给被告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在发放贷款之前行使合同中抵押物登记的权力,致使抵押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在发放贷款之后,仍然没有行使该权力,这在《日照银监分局关于宫丽丽等人信访事项的函》第四条第(二)款有以下表述佐证:建设银行日照济南路支行在办理上述12笔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后,未持续跟踪贷款标的的房产登记备案等有关情况,未落实抵押手续。
原告发放贷款还违反了法律法规,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程序的规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贷款通则》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原告曾辩称,原告可以要求办理抵押,也可以不要求办理抵押,原告没有权力强制办理抵押。这是不正确的,原告在抵押的问题上的权力和义务,不是个人行为,不是随意可放弃的,不是没有约束力的,而是法定的、合同约定的银行信贷行为。
从2008年原被告签订借贷合同,直到银行代理律师在2015年1月份发律师函,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原告没有告知或要求被告们办理涉案房产的预抵押、和抵押手续,根本没有核实所发放贷款的购房用途,并且放任涉案房产抵押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绝对不是一个管理严格的银行的行为。由此可以推断出这们的结论:原告与被告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是达成默契合作的,所谓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其实质是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的融资工具。被告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前后两法定代表人关于此贷款问题的会议讲话可以佐证这个结论。
另外,2015年11月11日,涉及该案的近二十名前员工,曾试图到公安局报案,要求刑事侦查,还原事实真相,但公安局不予立案,口头答复:法院判案以事实为依据,员工没买房,没占用贷款,不可能判员工还款;如果法院判决员工还款,此时构成一房多卖,可以持判决书到公安局立案。
此案中,前员工们只是被胁迫利用的对像,可以推定涉案银行与舒斯贝尔形成形成了一个融资的封闭圈子,员工只是在需要时被拉进来,签完字即被踢出去,在舒斯贝尔因为更换法定代表人和非法融资还不了贷款,无法遮盖这一事实之时被再被推出来当替罪羊。舒斯贝尔前后两个法定代表人还开会试图威胁这些前前员工们就范。这些前员工,如果没有涉案房产的担保,而被判归还巨款,必然会有家庭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后果;那么这些前员工不仅被欠薪(法院强制执行一年多时间无结果),而且会被逼到家破人亡的境地。这是法所不容,人间正义所不容的!
四、借贷银行违约违法的问题:涉案银行曾辩称违法只是其内部员工,与银行没有关系,这是一种狡辩。根据《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依其职权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是法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的变化对法人行为不产生影响;因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所导致的义务和责任,由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
五、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召两次召开员工关于银行贷款的解决会,进一步佐证舒斯贝尔与涉案银行是串通的,舒斯贝尔搞假按揭,真融资,并继续威胁员工,要求员工继续造假。录间文字整理见附件,有录音文件为证(事实证据)。
综上所述,完全可以推定: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济南路支行在以舒斯贝尔员工名义做按揭贷款,实际是为舒斯贝尔融资的问题上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否则根本不可能形成借贷。
关于假按揭的法律救济的说明
一、 事实依据:涉案的《商品买卖合同》和《个人住房借贷合同》,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被确认是虚假无效合同。银行的格式合同约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属无效条款。
二、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据该案的买卖与借贷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的准则,可以判定由被告融资者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承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济南路支行的还款责任。涉案的舒斯贝尔前员工,只是被非法融资者胁迫、欺骗利用的对像,且没有从该案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应当被判定无责。
四、关于签字就得承担责任的荒唐逻辑:按这个逻辑,就像歌剧《白毛女》中杨白劳中按了手印就得必须拿闰女抵债一样,成了合法的了,站在黄世仁的角度就该这么想。
舒斯贝尔融资就像小偷偷了牛,而我们名义的上的借款人被骗被迫获得了牵牛的绳子,这被得到的“牵牛绳子”就成了归还牛的依据,小偷也很希望判决拿牵牛绳子的人承担直接的责任,那么小偷可以在实际中被免除责任。
但是,我们现在社会主义法制,追求公平正义,我们这些人只是被胁迫欺骗签了字,没有得到房子,没有拿到银行的一分钱,就该被判还巨款,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这有违法治的精神。希望法院能公正审判,保护在社会底层的无辜弱势群体。
五、关于同类案子的特殊情况
在办理假按揭的几个同事中,有几个属特殊情况,与普通员工不同,如赵维,在中国银行办的贷款,而他名下有公司的车辆,因此,他不出庭,而且要求尽快判了执行;王涛也在中国银行办理的贷款,他原是房产公司客服部经理,主办银行贷款和房屋签约等业务,以拍卖查封房产的想法也不出庭,也等着法院判了执行。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否则哪有急着判自己官司输的?还有几个与舒斯贝尔老板齐晓香是亲属关系:齐千逸是其侄女,孙园园是其外甥女,李廷超是其前夫侄子。还有杨玲是原舒斯贝尔君临天地酒店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们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私下达成协议,不出庭或出庭不为自己辩护。余下的都是普通职员,没有什么可倚靠的,只盼望着法院以据事实公正判决,以求摆脱这场灾难。
五、相关裁判标准:由于假按揭案件的形式多样,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认识不一,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北京高院针对北京地区发生的假按揭案件,在进行了大量的司法调研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立了关于个人购房贷款按揭案件的裁判标准,具体如下:
一、不涉及刑事犯罪的假按揭贷款合同效力及其责任认定
1、借款人及开发商下落不明,借款所购房屋产权登记在借款人名下,且银行已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认定该假按揭贷款合同有效,应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商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借款人抗辩认为购房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开发商下落不明,借款人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且借款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借款人名下,认定该假按揭贷款合同有效,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开发商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注解:出于保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从证据角度对借款人及开发商谁是真正的借款人作出认定,至于真实交易情况,借款人在有证据后可向开发商追偿]
3、借款人下落不明或借款人抗辩认为购房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银行支付首付款及月供款均由开发商负责,开发商亦认可上述借款合同履行事实,且借款人未实际占有借款所购房屋,则开发商系以融资为目的并实际使用贷款,借款人及开发商的民事责任按以下原则处理:
(1)借款人系因开发商欺诈、胁迫而签订借款合同的,由于其未参与合同履行,应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注解:该假按揭贷款合同应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借款人及债权人-银行均有权行使合同的撤销/变更权,在借款人/银行未行使贷款合同撤销/变更权的情况下,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其实质为开发商借用借款人名义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在该贷款合同中名义借款人系处于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而为之,没有过错,不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人明知开发商系以融资为目的以借款人的名义贷款,仍向开发商提供身份证明,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借款人虽未参与合同履行,亦未实际占有借款所购房屋,但其帮助开发商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并造成损失,借款人应就其过错向银行承担不超过开发商不能偿还部分10的赔偿责任。
[注解:该假按揭贷款合同应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借款人及债权人-银行均有权行使合同的撤销/变更权,在借款人/银行未行使贷款合同撤销/变更权的情况下,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其实质为开发商借用借款人名义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在该贷款合同中名义借款人为开发商提供了便利条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涉及刑事犯罪的假按揭贷款合同案件处理
在审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充足证据证明案件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嫌疑情形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银行的债权可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解决。司法实践中,开发商伪造个人签名的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是该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得出以结论:
第一,可以推定在办理员工揭之前,涉案银行与房产公司达成协议,在没有房屋备案、预抵押和抵押的情况下,银行即发放贷款给房产公司。
第二,名义上的借款人是涉案房产公司的员工,且房产公司在银行追还款之时给员工开会,多次以刑事责任威胁员工,试图继续掩盖事实真相。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员工是被迫被骗的,没有选择而为之。
第三,作为名义借款人的前员工,名下没有涉案的房产,也没有占用银行贷款,更没有从该案中取得任何利益。
第四,涉案舒斯贝尔房产公司现在是涉案房产的产权人,且实际占有涉案贷款。
第五,涉案银行没有履行其合同、法定权力与义务,负有重要责任;涉案舒斯贝尔房产以按揭形式融资,是典型的违法融资,负有直接重大责任。二者对本案信贷的促成,起到决定性作用。涉案房产公司的前员工,只不过是前述二者办理违法信贷所需的“工具”而已。
第六,涉案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成齐晓香后直接使房产公司还贷违约,态度强硬,拒绝与涉案银行交涉。其挪用西班牙公馆大量预售资金、并大量借贷导致债务纠纷,致使该项目长时间烂尾,这是导致不能还款违约的根本原因。最后一次还款,是前法定代表人强令君临天下酒店裙楼租赁者交房租,并以租金支付的,他本意并不想违约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所以,如果在名义借款的前员工,取得涉案房产备案、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判决还款,是无可非议的,因为毕竟有担保物担保;而如果名下没有房产备案、没有设定抵押,也没有从该案中取得任何利益情况下,还要被判还款责任,那就直接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准则,直接违背了法的精神:保护了实际违法者,涉案的房产公司违法融资,实际占用信贷资金,而无法被实际执行;而违规放贷的银行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只是把“替罪羊”宰了完事,而这些“替罪羊”处于社会底层,没有什么资源可利用,以家庭财产为代价,承担无限责任,也易于被强制执行,这就会出现严重的社会不公平。这让我想起前同事赵鲁毅在房产公司开会的时候说的话:“这得问你(涉案房产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怎么解决,现在都收到律师函了,对于家庭来说,都睡不着觉,看看金总怎么给解决,很折磨人,我的30多万。”而不幸的是他遗憾的去世了,没有带走“压力”,他的遗孀在群里发信息:“就拜托大家了”。看到后心里是多么辛酸,我们都在这个公司工作了十多年,被欠薪、被辞退,然后被推上被告席,自身尚且难保。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现在是实际是别人犯事,有人还要妄图拿我们来顶罪?!妄图使实际的违法者免责。所以,无论从事实依据、法律准绳上,还是从社会公平正义上来说,应该判决违法融资者承担责任!我们这些前员工只是被胁迫被利用,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应该被判无责。我们虽然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经济条件差,雇不起强大的律师团队,也没有什么社会背景,没有社会资源可依赖,但我们继续生存和生活的权力不能被非法剥夺,我们依靠的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和司法人员客观、公正的裁判。
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房屋贷款的录音1
时间:2015年春节前
地点:日照西班牙公馆会所会议室
金:说说吧,贷款的事怎么解决?
员工一:这得问你怎么解决,现在都收到律师函了,对于家庭来说,都睡不着觉,看看金总怎么给解决,很折磨人,我的30多万。
金:不光律师函的事,上个月年前没付,建行上个星期来找我,年前和建行约的去找找建委,就别采取诉讼,他们现在担心咱还不上了,我给建行解释,还上没问题,三期工程一交就来钱了,三期五月份就能交,他不信,不信的话约着行长找建委,让建委给解释一下,看能不能交了。他年前没倒出空来,年前咱们也没把钱付上,加上这个月就两个月了。年前和办理贷款的员工开了次会,有几个参加的。
金:和齐总打个电话,问问她过不过来。
员工一:现在这个律师函都收到了,担心下一步到法院去立案,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家里房子财产都给冻结,现在面临的是这个问题。现在拿到律师函一个多月了,本来说是15号让去,一直也没去,一直到现在,万一到期查封了房子,查封了存款。
员工二:不是一个人的事,关系到整个家庭。
员工三:金总和银行没达成协议是吧??他们一直催款。现在银行看着没有抵押物,他们着急了。律师函上写着要么办抵押,要么一下还上。
金:这是总的名单是吧?
员工三:这些的问号的怎么回事?
金:打问号的就不用还了呗
金:没找齐总?我的意见肯定是想还。用公司的房子做按揭,大家一点好处没有,光受牵连,公司应该还的也没还。
金:销售那边还能不能进点钱?物业那边呢?
员工四:回款要签合同。
金:没钱怎么办?
金:一个月还款额是多少?55万?
金给齐(金的老婆)打电话:你在哪?这边贷款的职工都在会议室,你不过来一块说说?
没有啊
就是要还款。
建行商量他不采取法律行动,但是每个月的还款公司要还。
弄清楚了,都弄清楚了。那怎么说?那就答应还呗。
半个小时过来?
金:齐总过一个小时过来。
金总:你自己到银行拿份合同,到时候那房子有什么问题的话,房子就是你的。作为公司来说,你是我的职工,我赞成先维护员工的利益。既然出现什么问题的话,那房子就是你的。贷款额必竟是少,相对于房子的价格。
员工五:那房子抵押了,也卖给客户了。
员工六:有的客户有合同。
金总:岚山那个抵押已经解除了,现在虽然没解除掉,但是那个钱已经还了。这个大家都清楚,它那个抵押已经没有实际效力了。这当中有一些房子是没卖出的干净的房子。
员工五:里面的房子有王宁查封,魏玉连查封
金:这个查封只要是没卖给业主的,查封的问题不大,查封是公司欠他的钱,你手里有了合同,那房子是我的,而且我又从银行贷了这个款,查封我上银行提异议,他查封是查的公司的财产,不是查封的你们的财产,跟你们没关系,房子就是你的。当然是,如果你要欠公司的钱,还可以查应收款。是针对公司来不是针对个人来。唯一有问题的就是卖给业主的房子。
员工五:基本上都卖了。
金:王汉日 唐连会 吴刚 刘汉传 刑占霞 就那么几个啊
员工二:当时卖了4900元的那个占了大多数。
金:现在唯一的问题就是卖出去的,卖的房子对你们个人来说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一房两卖是公司的责任,不是你们的责任。没有问题因为有合同。
员工五:别人也有合同
金:那都有合同大家就争呗
员工五:争的话我们还得和他的官司。
金:每个人去银行打上一份,每个人手里都拿份合同。做为职工本身你们保证自己的权益。我有合同,别人有合同我不管,那是舒斯贝尔的事,他一房两卖,和我没关系,我这个房子是我的,那么有问题让舒斯贝尔去解决。
员工五:贷款谁还?
金:肯定公司还哪。
员工五:你不是说没有钱还了嘛?
金:我给你说的这个道理呢,公司肯定是还,一房两卖是公司的责任,不管到哪里也是公司的责任。贷款肯定公司要还。你拿着合同,作为手里的一种保险,你不还我就扣着这个合同。这个房子就是我的。公司给你还了,这个事就办了嘛。那不给你还的话,合同在你手里,我就要这套房子。
这个事去年也谈过,不管谁调查,都不能提到是帮公司贷款的,说帮着公司去贷款的话,这个房子就不是你的了,也是骗贷,骗贷的话,主犯是我,我肯定得进去,你们也是从犯。大家在里面发言,所以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你们就得承认,我买了房子,房子就是我的。假如公司破产了,都完蛋了,我有房子的合同,还有我在银行做的贷款。那个房子就是你把它卖了,还能挣不到钱?
员工二:这套房子现在有人住着,卖给别人了,问题在这个地方
金:住着的话就不是很好办,这里面牵扯到谁占了是谁的,先占的原则,但这种房子少。
员工:多,都住着呢,都卖了,住着呢。不能对抗第三方,人家是合法取得的。
金:老夏说的对,善意的第三方,你不能抢他的房子,但是你也有合同,你怎么办?那你去追纠犯猎的一方,犯错的一方就是公司,你起诉了也可以,但是起诉了也没用,只能等公司有钱了给付上,现在没钱,其实我们在坐的,除了你们几个离开的,公司的财产情况你们都清楚,我也希望你们随时把眼睛睁大点,盯着公司收钱就行了,收了钱马上就施加压力,去还这个钱,我就希望你们把公司资金情况盯紧了它,收了钱去还这个银行贷款。
员工五:你下令给财务就行了,有了钱先还员工贷款,不用我们盯。
金:我说了算啊?章都在刘美那里,我让她盖,她能给盖啊。
金:你们谁还有别的好的建议?我的想法就这样,第一,咬定这个房子是自己的,不管是保护自己的角度还是保护我别进去,一房两卖是公司的责任,和你们没关系。第二,我们每个人特别是在职的职工,盯紧了财务的资金情况,公司有了钱马上找我还员工贷款。把这个钱赶紧给大家付了。你们还有什么好的建议没有?
员工六:现在面临两个问题,一个要么把公司的贷款还上,目前来说可能性不大,必须要等公司来钱才能还上。作为我们个人来讲,下一步可能就不是发的律师函了,他就采取行动了。刚才你也说了,这个就是我们的,我们拿了这个房子,如果公司不给付月供的话,我们把这个房子卖了也行,但这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我们是担心查封我们个人财产的事。
金:假如我们继续不还,银行肯定要采取行动,就有可能查封你个人的财产。
员工六:个人征信查多了就进了黑名单了。大家都是这样。
金:你说的这几个事我也都清楚,咱现在先别去考虑那些小事了,结果如果继续不还,就是查封你们个人财产,假如到了那一步,就盯紧了公司的钱,有了钱最起码把利息先付上,假如就是付不上,真的采取了行动,这个请大家放心,因为这个责任在公司,公司怎么也要给大家承担这个责任,也不会让你们最后受到损失。实在是公司有了钱不付话,直接就去法院,也不能让你们受到损失,本为就是你们帮我的忙,我外面还有事,等会齐总过来,你们再找齐总谈谈。
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房屋贷款的录音2
时间:2015年3月15日
地点:日照西班牙公馆会所会议室
为了解决舒斯贝尔公司以员工购房的名义在银行按揭贷款的还款问题,部分参与贷款的员工要求当时山东舒斯贝尔公司的总经理和法人代表金明和实际控制人齐晓香见面商议解决办法,以下是现场录音。
录音时间00:15
齐晓香:......这个是刑事犯罪,骗贷,咱现在呢撒个谎就得说,这个房子在你老夏的名下就是你老夏的房子,在你王春玲的名下就是王春玲的房子,就个钱就说公司用了,公司欠你钱,每个月的贷款都是公司还的嘛,你贷过这个钱之后就给公司用了,公司来帮你还利息。
员工一:有没有别的办法,就是公司去抵押
齐晓香:抵押也是你们的,现在这个房子是被查封了。
员工二:那些房子基本上都被查封了。
齐晓香:牵扯到骗贷,你现在没有信誉是小事。
10:05金明:这个事情是骗贷团伙行为,数量不小,足可以把我弄进去,但是我是主犯,你们是从犯,有连带关系。怎么能够把刑事责任……这个经济方面好说,你们帮了公司,公司绝对不会让你们经济方面受到损失,我砸锅卖铁,我自己打工也把这个钱还上,你得信得过我,信不过我当时也不会帮我这个事儿,所以大家尽快商量商量舒斯贝尔的事:1、怎样把刑事责任变成经济,2、怎样达到大家都满意,你们不满意肯定不帮我,大家一起商量商量,我们大家商量一下子。
12:50齐晓香:怎么样把刑事上的责任变成经济
13:20金明:我提供建议,首先我们大家一致对外说这个房子是你们的,就是你们买的房子。然后公司缺钱,公司向你们借钱,你们就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贷了钱借给给公司用,利息呢就是我们给你们还贷充当你们还款,用这种形式你们说行不行,大家心知肚明,银行也心知肚明,但是得有个理由。用自己的房子借钱公司肯定给还,其中还贷就是还款的一种形式,第一房子是你的,第二这钱要还你们,这样对你们个人经济上没什么风险,假如将来房子真有什么问题,这套房子是你的。
15:40齐晓香:我们去拿合同,抓紧时间办,什么情况让自己去银行说明白。
17:18金明打电话给银行,电话中跟银行的人说:……只要是银行领导都是行长,就是关于贷款的这些事啊,我想去从你那儿复印一点资料回来,就是一个是有关人的名单,贷款明细,贷款余额,还有当时签的购房合同。……你帮我弄弄这个事……你跟我们这边谁联系的……不要紧,行长,我再找别人跟您联系,什么时候能准备好,我让他们跟您联系……行,我让他们明天下午两点钟给您打个电话,谢谢啊,给您添麻烦了……
20:35员工:咱名下没房子,需不需要跟银行说一声。
21:32金明:这事到不了房管局,只要银行不把这个事戳破了,谁也不会戳破这个事。
金明:当时,这是银行和我们操作的,和你们没关系。
22:40齐晓香:咱们每个月都按时还贷,银行突然这么做,一定是有人告哇或者怎么样的,不然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既然出现这种情况,后果就是这个后果,银行要拍卖或者怎么样我们都要做实了,做实了,任何人来告你们都不存在刑事责任。
24:10齐晓香:让员工们承认房子是自己的,还让简单写个说明,几月几日购买的房子,购买人是谁,交代清楚房子是自己的,再写个补充协议,不行的话,公司再给出个收据。
金明:这个事儿,10月之前一定把它解决了。
28:13员工:到现在为止,银行也没有说不真实的,他们发律师函没说借贷……
28:21齐晓香:银行能那么自己发?不是给自己找事?
28:46齐晓香:心知肚明,不能写到书面上。
29:25这个事是这样,我再找建行,这两天,达成协议怎么办……他们也不敢……
32:19 金明:而且银行态度也很明确:“我们(指银行)也不想为难你们,我们(指银行)只是想完成任务。”大家协商一下,协商不成银行才会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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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2016-03-28 1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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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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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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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