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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改革问题研究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7日

  涉诉信访改革问题研究

  王向东 牟慧敏

  摘要: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笔者接触道路许多具体的涉诉信访案件,贴身体会到这些信访案件对司法秩序和威信造成的巨大危害,并且发现目前我们对涉诉信访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存在一些误区,我们所采取的工作思路和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笔者选择以某基层法院为样本,对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的基本成因予以阐述,对典型的信访案件予以剖析,对法院采取的工作方式和发放以及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路和做法。

  关键词: 涉诉  信访  基层法院  化解

  以下正文:

  对于法院而言,解决纠纷既是重要的工作职责,也是明确的司法目标,但是以解决纠纷为己任的法院,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同时也同时“惹祸上身”成为当事人“攻击谩骂”的对象。我们的法院与法官都要承受这样的“黑锅”。对于涉诉信访,近年来已经和“执行难”并列为法院工作的难题,尤其是基层法院,正在越来越深的陷入涉诉信访的困局。

  • 案例简介和分析

  案例一:信访人A,在新刑法修订之前因其父亲被判流氓罪,在80年代被处有期徒刑。A认为其父亲不构成犯罪,极力要求法院为其父亲平反,该案件经中院复查认为该那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下,对其父亲的判决并无不当。目前A每逢周三法院接访日仍旧上访。

  案例二:信访人B,因其诉讼过程中,最后宣判时,主审法官与书记员到庭宣判,合议庭成员未到庭,即抓住程序问题,大肆信访,并在网上刊登不实言论,并扬言要去北京上访。目前该信访案件仍未妥善化解。

  案例三:信访人C,在某公司工作时手指受伤,并未经过工伤认定,也未经过伤残鉴定,到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公司给与其1.5万元的赔偿。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C要求给与120万的经济赔偿,并且以死威胁法院。经过承办法官具体做工作,公司决定撤诉履行仲裁裁决的事项。但是C不服,要求起诉,但是根据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其已经超15天的起诉时限,因其诉求没有满足,目前一直携其母亲到市政府上访,要求讨要说法。

  案例四:信访人D,因其离婚纠纷作为原告诉至法院,从立案开始认为法官可能偏袒对方当事人,继而不断写信上访,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再次写信告状,从程序到实体提出多条无力主张,并要求有关部门向法院和承办法官施加压力,对其作出有利判决。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但是信访行为已经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

  以上四个案例,均为近两年的样本基层法院的信访事件。通过以上案例可以从信访人、信访内容及缘由进行具体分析。

  • 、信访人。整体来说,其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不信任法院,觉得通过信访可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对法官的解释和劝导持有很强的戒备和抵触心理。由于基层法院解除的当事人多数是农民、工人、个体工商户等,都是社会底层的收入较低者,他们有时候舍不得聘请律师,有时候又聘不起律师,有的聘起律师又不信任律师,在诉讼中过程中导致其对法律不理解,并在法庭上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对于不能达到其要求的时候就开始不断的信访。
  • 、信访内容。一是无法改变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信访事件,刑法修订以后,很多罪名已经被取消,但是信访人无法理解法律溯及力方面的知识,进而一直认为其父亲被判流氓罪是错误的。二是司法的误差导致的信访。B的信访是其在宣判时没有确认合议庭都到场,但是承办法官已经说明合议庭成员不到场的原因,并询问是否继续,当事人承诺继续,这些都是口头的并未记录在案,导致B因对裁判结果不满,就认为程序不合法,要求再审。三是因信访人自身不理解法律,不熟悉法律的基本规定,导致自身权利的损害。C其不认为自己有错,坚信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一起欺骗了她。四是诉讼进行中的信访出于自己主观推测,信访人顾虑的是对其不利的法律判决,其信访的目的是对法院法官施加影响。

  二、涉诉信访的成因

  (一)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是导致当事人涉诉上访的直接原因

  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态以及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程度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暴打抗法事件”层出不穷,“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各地法院,涉诉信访率不断上升。种种现象表明我国司法公信力在严重下降。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更进一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并形成了严重的恶性循环。这种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不足看似简单的社会现象,实则有深刻的社会矛盾。传统的司法体制是造成法院权威性不足的内在根源。从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看,司法一直从属于行政,两者合一,司法不独立;重刑轻民,法律以刑为主。法律和法院是行政权力的附庸,是去奸止暴、“从重从快”、“严打”的专政工具———实际是“法等同于刑”等传统司法制度和理念的延续;程序和实体不分,行政和司法界限模糊依旧等等。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还没有真正形成,方方面面以提出“建议”、要求“慎重研究”,或由一些机关出面“协调”等形式向法官施加影响是一种普遍现象。在人们的心目中,法院的权威性远远低于行政机关。当事人对案件稍有不满就通过各种途径和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诉。

  (二)法院工作的不足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的现实根源

  一是少数法官素质问题。笔者认为法官队伍承载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其总体素质是好的。但毫无疑问,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十分理想。一些法官由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诸方面原因已不能胜任目前的审判工作;有一些法官缺少社会责任感,拘泥于刻板的“法条主义”,当事人不能接受;有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比如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强,有的甚至违反审判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一些法官审判作风简单粗暴,对上访群众存在推、拖现象。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又引不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二是案件质量问题。以目前的司法水平,不可避免地,仍然有少数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审判机关来说一百宗案件错了一宗、有一宗存在问题是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对此,他们就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反映,涉讼上访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此外,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也是诱发当事人信访的另一重要原因,特别是针对执行难问题。三是法院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虽然法院普遍制定了《监督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信访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但并没有建立相应的信访工作奖惩机制,没有将审判、执行责任与信访责任对接,法官(执行官)只管办理案件,结果造成“官了民未了,案结事未了”。个别部门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四是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面对群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及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压力,下有群众不满怨气,很多基层信访的处理不得不采取强压、妥协、哄骗、盯梢跟踪、截访等法治以外甚至违法的方法,有的甚至以违反现行法律为代价来满足部分信访者的非份要求,从而达到息访的效果,其结果是导致恶性循环继续升级,加之舆论的不正当引导、宣传,使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信访渠道

  (三)因上访人自身的原因,使涉讼上访不断增加

  上访人大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规则的正当性作出价值判断和选择。这种选择使法律纠纷的性质难以朝法治化转化,其核心不是判断何为合法,而是判断何为达到自身实体利益最大化之路。有些上访人上访动机不良,明知无理,缠访闹访,要挟法院。多数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上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把上级部门对信访案件的通报视为“惩治”法院的有力武器,多次到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缠访,借此要挟案件所在法院,并以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处理为快感,偏执狂妄,固守已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有些上访人员,因裁判结果不利,败诉后或主观臆断,或道听途说,甚至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蓄意诽谤,诬陷法官吃请受贿,偏袒一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更有甚者,到处散发虚假材料,上访告状,败坏法院形象,毁损法官人格,以求法官受到处理和追究,进而泄私愤,图报复。但此类案件往往经过有关部门多次调查,并不能认定其所反映事实。还有其他一些类型的上访人,比如:期望高值型,有些上访人员不能正视存在问题,不愿承担诉讼风险,以为案件到了法院就进了“保险箱”,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能够得到最终实现。一旦案件不能得到全部执行,便视法院为取款的“银行”,向法院伸手要钱。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便会将本应自己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商业风险转嫁到法院头上,埋三怨四,上访告状;固执己见型,些上访人员自身素质较差,对法律、法规、政策或理解片面,或一知解解,或生搬硬套,或断章取义,只理解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且固执己见,不听劝解,无视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举证不能型,有的上访人在一、二审及再审期间,因收集证据、举证不能等,致使裁判结果对已不利,在无法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时,坚持自述的客观事实,上访不息;法律无知型,个别上访人出于对国家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的无知,在向其他部门反映问题受挫后,以为法院能“统管天下”,坚持去法院告诉等等

  三、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路和做法

  (一)强化重点、集中处理,有效解决大量积压的涉诉信访案件

  短期治理信访案件有限化解大量信访矛盾,要突出以下重点:首先是要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诉信访问题,遏制涉诉信访激增的不良苗头,而关键在于狠抓案件质量,从源头上遏制引起涉诉信访在司法瑕疵和不公方面的诱因。对于已经发生的司法瑕疵和不公,我们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改进这些问题,避免问题的进一步出现。要充分认识集中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踏踏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机制,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对积压的涉诉信访案件讲行全面排杳,杳出问题,找准原因,逐案逐人进行登记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什么问题就依法解决什么问题,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对无理上访的,要态度明确地告知其就是无理,说服其罢访息诉,对无理缠访闹事的,要教育、批评直至依法制裁,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教育和依法打击处理违法行为相结合。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处置涉诉信访应该针对以下几种类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对认为案件久拖不决进而信访的信访矛盾,应该着力强化对基层审判工作的监督与制约,通过规定办案期限、案件督察等多种形式,有效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信访隐患;对因缺欠法律知识而导致的信访,应当通过建立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积极为来访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答疑解惑,争取理解和信任;对需及时办理的重大涉诉信访案件,由信访组向有关部门下发督办函,限期办理,必要时由单位领导亲自挂牌督办,包案处理;对重点上访老户,应当建立“信访档案’,,实行长期监管,

  (二)多方联动,争取支持,引入司法援助提高化解成功率。

  基于涉诉信访人的心理特点,我们可以积极帮助和支持信访人获得必要法律帮助,我们都希望信访人能够在法治范畴内“依法上访”,笔者认为,相关部门有义务为上访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上海、北京等地区的实践表明,律师参与信访可以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上访者提供法律服务,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所以,应当动员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动员律师为涉诉信访人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信息和意见,解答具体的涉法涉诉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观点,主张权利。

  (三)提供心理咨询,解开上访者的心结。

  政法工作很大程度上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国情、社情有深刻认识,对矛盾纠纷的性质有深刻认识,对矛盾纠纷的性质有深刻认识,对受案目的有深刻认识,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要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信访接待能否成功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对政策法律法规的熟知和应用水平,二是对来访人心理状态的把握能力。在上访者尤其是长期、反复上访者中,相当一部分人的精神状况已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进行心理辅导。只有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真正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打动人,才能确保信访工作卓有成效。当前,包括地方政府、公安局、检察院在内的很多单位己经认识到了心理存信访丁作中所能分握的作用。尝试着将心理咨询的方法和枯巧引入到信访接待工作之中,分析其心理特性,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疏导、化解工作提供帮助,探索在接访工作中疏导“心结”的新方式,并收到了一定效果。心理疏导正在成为接待信访申诉过程中建立良好沟通的重要方法。

  四、结语

  涉诉信访问题越来越严峻紧迫的现实已经充分说明,我们的工作态度、解决

  思路、长远规划和应对之策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位,如果我们还是一味强调通

  过强化信访救济功能、加强信访考核力度等治表性措施的途径去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以及因此对司法体系的冲击不但不会因此而减少和淡化,反而会更加激烈。本文笔者论述也不能根本解决涉诉信访的问题,但是至少可以在正视问题的同时,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同时,我想随着法治中国的建设,逐步培育和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将涉诉信访纳入司法范畴通过司法渠道得以彻底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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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相庆梅.民事诉权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6.

  4、曹波.沈阳信访制度改革探析〔D].吉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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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7、窦秀英,《论检察信访之心理疏导机制》,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8、《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接待信访过程中请来心理博士》,http://www.37c.com.cn/al/200601/a170492060106114843.shtml作作者单位:东港区人民法院  职务:庭长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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