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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365体育投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证选任工作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任人民陪审员必须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行。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我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我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于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政治处根据需要起草公告,经院党组研究确定后,通过电视台、报纸、区法院网等渠道面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东港区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我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个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东港区的,可以直接向我院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必要时,我院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第九条  我院应当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内容为准。

  第十条  我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第十一条  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

  我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区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院党组根据审查结果及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确定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

  第十三条  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市中院审核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经市中院审核后,由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提请任命前应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及时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区司法局,并报市中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每五年选任一次,也可以根据我院审判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前要向市中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决定》、《意见》等法律和文件执行。

  

  

  

  二О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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