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冒充他人订立的借款抵押合同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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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4日 | ||
《山东法制报》2018年6月1日 冒充他人订立的借款抵押合同不成立 【案情】原告周某(女)与案外人赵某(男)曾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2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0年4月3日,原告周某就其所有的涉案房屋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登记,周某为登记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赵某因办理孩子上学事宜,从原告处拿走身份证及涉案房产证原件,后未归还原告。同年9月27日,赵某让案外人田某(赵某女友)持原告周某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冒充周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被告卢某(出借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周某”向卢某借款20 万元,借款人自愿以涉案房屋作抵押担保。当日,卢某将20万元转账给田某。2016年9月28日,田某冒充原告以“周某”名义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抵押权人为卢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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