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机动车商业险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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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9日 | ||
《山东法制报》2018年6月22日 机动车商业险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隆财 李娜 【案情】2013年1月9日,投保人王某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A 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同年 10月4日,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加油站西出口与赵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判决,A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3120元;对超出该责任限额的其他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101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由王某承担。王某就其承担的费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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