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为脱审车辆投保 保险公司可否免责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02日 | ||
《山东法制报》第2018年6月29日 为脱审车辆投保 保险公司可否免责 【案情】2016年8月1日,被告杨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鲁H 号牌货车行驶时,与原告郑某驾驶的鲁L 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十级伤残、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违规驾驶、超载,负事故主要责任,认定原告郑某无证驾驶、未戴头盔,负事故次要责任。鲁H 号牌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楚某,被告杨某系其雇用的驾驶员。鲁H 号牌车辆在被告A 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B 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 万元及不计免赔险,鲁H 号牌车辆投保商业险时已处于逾期未年检状态。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被告B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鲁H 号牌车辆处于逾期未年检状态,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因此本案中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
|
||
【关闭】 | ||
|
||